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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门雇主委托招聘须知

时间:2015-03-26 07:03:50     点击:840 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
  一、委托方责任(贵司):

  1、委托方应按照要求详细填写我司提供的《招聘信息表》并签名盖章;以方便为委托方推荐适合的人选。委托方所提供的薪金、待遇须以劳务合同为最低标准。

  2、委托方在委托我司招聘后,由于其他原因而不需我司提供招聘服务或需改期的,应最少在约定面试之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司。

  3、见工时,委托方应根据《招聘信息表》中规定的要求考核应聘人员,面试当日委托方如邀请非我司推荐的人才参加面试,需在约定面试之两个工作日前徴得我司同意后,并落实人数以便安排见工;由面试之日起计五个工作日内,请把详细《确认聘用表》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司录用结果。

  4、委托方不可私下记录应聘人员的联系方式,不可自行与应聘人员联络。

  二、被委托方责任(我司):

  1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在劳动、就业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为委托方推荐合适的人才。

  2、根据委托方签字盖章确认的《招聘信息表》,为委托方寻求所需人才,并协助安排委托方对求职者进行面试,正常情况下由收到《招聘信息表》起计五个工作日内为委托方提供所需人才简历及相关证件影本,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委托方对推荐候选人才进行面试,面试时间由我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两个面试日期给雇主选择,委托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。若因招聘职位特殊,能力、学历要求较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,我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面试筹备的时间。

  3、根据委托方的要求,对其提供的资讯严格保密。

  三、若委托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,被委托方有权谢绝再次为委托方推荐人才:

  1、委托方提供给求职者的薪酬待遇低于《招聘信息表》上所填写内容;

  2、委托方安排安排求职者从事《招聘信息表》中没有提及的职位。

  四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需共同自觉遵守本须知之责任范围,如遇特殊情况者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。任何一方如有违反,则另一方可不履行责任并保留追究违反方造成损失的权利。